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龍、張振東間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12,8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3,600元,以上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8,92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40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751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73,656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