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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財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劉思瑜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豐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就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原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1,927,992.5元本息,擴張為14,050,926.21元本息,但未補繳裁判費;且原告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意旨狀所更正之訴之聲明並無其原基於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0,000元本息部分,此部分原告係撤回或仍繼續請求,尚有未明;再者,本院認為就被告於本件反請求離婚不應合併審理、裁判,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日期:20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