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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相 對 人 翡翠森林紫微區一期管理委員會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蕭經鴻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人即被告就管轄權之抗辯,固僅係促使法院發動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惟其既有聲請之形式,宜由法院為中間裁定,以利訴訟程序進行之明確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之普通審判籍雖係採以原就被原則,惟為求訴訟程序進行之便利,於其第3條至第20條則另定有特別審判籍,明定除專屬管轄外,各該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是以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即明。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雖有明文規定,惟此合意管轄之約束力,應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人(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之第三人對於債務人固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惟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故要約人與債務人於契約中所訂定之合意管轄條款,對於第三人而言,並不受該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條管轄權之規定。為此,請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即原告)起訴主張:聲請人(即被告)為坐落臺南

市○○區○○路○○○○○○○○○○○號等共99筆土地上「翡翠森林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起造人,並與承購戶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6項約定:「基於日後成立之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運作之需要,乙方(聲請人)得於對保時向甲方(承購戶)收取新臺幣…元整之管理基本費,乙方自通知本社區第一戶交屋日起代管本社區二年,代管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本項契約,代管期間除本開發區之物業經理及秘書薪資由乙方負擔外,本社區及依本契約第18條之會館區建物公設所支出之保全、機電、清潔等人事服務費用及公共水電瓦斯費、保養維護費、行政庶務管理雜支等所有支出費用均由本項之管理基本費中予以扣除,如有剩餘管理基本費則俟本社區管委會成立且本社區公設與本開發區會館區建物公設均完成點交後,由乙方列冊無息移交,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統籌運用,如預收之管理基本費不足支付者,則由本社區之全體住戶負擔之。」(下稱系爭約定),可知聲請人應向第三人即相對人給付其所收取承購戶預繳之管理費合計新臺幣7,428,000元(下稱系爭代收款),且其性質係屬民法第269條第1項所定第三人利益契約。相對人已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向臺南市政府報備成立,為此,相對人依系爭約定,請求聲請人應將系爭代收款交付相對人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情,已據提出系爭契約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憑,則相對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4條之規定,本院係屬有管轄權之法院。

㈡又系爭契約第24條雖約定:「…若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

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查,該合意管轄條款係聲請人與承購戶間之約定,而相對人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自不受系爭契約當事人雙方所為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屬非法人團體,雖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亦均明文承認管理委員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則依相對人主張之事實形式上觀之,相對人係得依系爭約定直接請求聲請人為一定給付之第三人,足認系爭約定具有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性質。因此,相對人依系爭約定請求聲請人應將系爭代收款交付相對人,並不受系爭契約第24條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則聲請人抗辯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條管轄權之規定,應向系爭契約第24條所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不得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難謂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聲請人抗辯本院就本

件訴訟無管轄權,請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轉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裁判案由:給付代收款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