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根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袁玉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0,353元【請求被告給付港幣2,684,500元部分,依起訴日即民國108年11月26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港幣1元兌換新臺幣3.945元計算,為新臺幣10,590,3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另請求之新臺幣2,500,000元,合計為13,090,3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