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 告 上禾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劉哲宏律師吳鎧任律師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0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3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憑(見補字卷第63-7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