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淑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錦祥、李慧君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8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