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 告 陳憶萱被 告 陳美麗代書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被 告法定代理人 丁一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258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24號卷〈下稱本院補字卷〉第5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57至61、67至6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