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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丁南

王金益王道川王燦輝王天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金川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95,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