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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 告 蘇品丞 (現於法務部○○○○○○○○○○○執被 告 林 琤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凌晨0時,遭訴外人莊雅智、王建凱與數名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台南市仁德區金滿座釣蝦場前,以暴力方式強押、毆打,並載至不詳地點並要伊打電話向伊親友,表示因積欠債務而須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30萬元始能獲釋,惟伊未從;嗣訴外人許璟豪駕車搭載莊雅智、王建凱及當時已被戴頭套、雙手遭膠帶綑綁之伊,至訴外人高振豪住處持續毆打;當時借住在高振豪住處另一房間之被告,見伊所攜之皮夾內有中信金融卡、台北富邦金融卡各1張,為圖促伊交付金錢以供償還莊雅智、王建凱,竟脅迫伊行無義務之事,對伊宣稱:如果可從金融卡之帳戶內領款,伊就可以被放回家等語,並同時輔由在場之少年楊○瑋將伊之手壓在地上、持西瓜刀對伊恫稱密碼如果是錯的就剁手之強脅手段,向伊逼問金融卡之密碼以供運用,迫使伊內心害怕致自由意志受到影響之狀況下,只得向楊○瑋及被告告知中信金融卡之密碼,經渠等2人持以操作領款,僅因該帳戶存款餘額不足而未取得款項,始將金融卡返還伊。被告對伊施以恫嚇,迫使伊交付金融卡及密碼,並兼有指揮上開其他刑事共犯對伊搜身、傷害、取走伊所有之金錢,致伊之自由、身體、財產受有損害,造成伊精神上莫大痛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29萬9999元。

二、被告固自認有脅迫原告告知金融卡密碼,並取走其金融卡實施領款行為(然未領得款項),惟辯稱:伊無指揮或與其他刑事同案被告共同為強盜之行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有關原告前開主張:被告夥同楊○瑋,以言語輔由楊○瑋將伊之手壓在地上、持西瓜刀對原告恫稱密碼如果是錯的就剁手之強脅手段,對伊施以恫嚇,迫使並無交出金融卡之密碼而讓楊○瑋及被告得以運用該金融卡之義務的原告,在內心害怕致自由意志受影響下向楊○瑋及被告告知中信金融卡之密碼、進而實施領款行為,惟因帳戶存款餘額不足,而未領得款項等情,為被告所自認,堪認原告該部分主張為真實。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指揮」莊雅智、王建凱,或與其等「共同」為強盜行為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參以被告所為上開強制取走原告之金融卡並實施領款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強制罪,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現上訴審理中),該刑事判決亦認定被告並無與莊雅智、王建凱共犯強盜罪行,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該部分主張尚乏證據證明,不足採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所為前述強制行為,侵害其意思決定之自由,已如前述,對原告而言,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並無不合。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審酌原告目前大學畢業,之前任職於台糖長榮酒店工程部,月薪約3萬2000元,名下無恆產;被告國中肆業,目前無業,因他案易服勞役中,名下無恆產,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訴字卷第139頁),衡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社會地位、本件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18萬元範圍內為合理可採。超過上開範圍之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就原告請求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及宣告被告得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