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68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被 告 蔡鐵樹 (起訴前死亡)
陳呈 (起訴前死亡)陳華 (起訴前死亡)蔡崑儀 (起訴前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參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616元,惟原告於起訴前之民國109年11月19日轉帳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77,539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1,132,923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1,132,92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