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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原 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訴訟代理人 黃全展原 告 謝麗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單文程律師被 告 孫榮宗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