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上 訴 人 曾正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8,2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