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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盛美君被 上 訴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