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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原 告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原 告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被 告 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由被告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被告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由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