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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永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創宇有限公司、江宜軒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