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4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陳劍天(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劍天係在台單身榮民,於民國77年間失蹤,行蹤不明,聲請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為其法定輔導機構,而為利害關係人,乃於107年5月9日向臺南市警察局佳里分局三股派出所報警失蹤協尋,於申請時失蹤人已101歲,因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請准予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三股派出所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榮民基本資料等件為證,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10年6月29日南市警佳防字第1100347010號函檢送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在卷可佐,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陳劍天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勞保、健保、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亦查無失蹤人陳劍天目前之相關訊息,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再按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陳劍天已滿百歲,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