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4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劍天(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00號)於民國110年5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陳劍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劍天係在台單身榮民,於民國77年間失蹤,行蹤不明,聲請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為其法定輔導機構,而為利害關係人,乃於107年5月9日向臺南市警察局佳里分局三股派出所報警失蹤協尋,於申請時失蹤人已101歲,因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請准予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陳劍天於107年5月9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9月30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陳劍天自107年5月9日失蹤,且失蹤時已滿80歲以上,計至110年5月9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