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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5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王國能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宣告許OO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許OO(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OO係在台單身榮民,於民國75年間失蹤,行蹤不明,聲請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為其法定輔導機構,而為利害關係人,乃於107年5月25日向臺南市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報警失蹤協尋,於申請時失蹤人已99歲,因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為此,請准予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情,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南○○○○○○○○函及許淮江之戶籍謄本各乙件為憑。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勞保投保、有無換發新式身分證、申辦健保及開立金融機構帳戶等紀錄,失蹤人於75年2月2日退保後未再投保勞工保險,及失蹤人無開立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申辦健保或換發新式身分證等紀錄,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銀行回應明細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及臺南○○○○○○○○函在卷可查。由上開調查紀錄顯示,俱無失蹤人就業、就醫或從事經濟活動之相關跡象,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次查,許淮江於107年5月25日申報失蹤,其失蹤時近99歲,則聲請人於許OO失蹤滿3年後,聲請為死亡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