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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朝文代 理 人 尤筠惠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林梱獅(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梱獅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設籍於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弄0號;因行方不明在95年5月22日由其甥鄭文評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申報因林梱獅離家出走失蹤。而林梱獅雖育有一女林玉青,然林梱獅於86年7月即離家出走,行方不明,由其妻即許惠茹於96年間提出離婚等訴訟,而在臺南地方法院以林梱獅離家已逾10年,拒絕與原告(許惠茹)同居之主客觀情事,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以96年度婚字第555號判決離婚。其女林玉青亦於戶政事務所訪談紀錄表明:從小就無與父親聯繫,不知父親下落等語。又林梱獅因行方不明於95年5月22日由警受理為協尋人口,應認失蹤已滿7年,爰聲請對失蹤人林梱獅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函、訪談紀錄、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本院96年度婚字第555號民事判決書為證,並有臺南○○○○○○○○○110年7月13日南市安南戶字第1100052372號函在卷可佐,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林梱獅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健保、勞保、在監在押、入出境等資料,亦查無失蹤人林梱獅目前之相關訊息,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