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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132號聲 請 人 陳忠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報明親屬會議改定被繼承人陳金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乙○(男、文久2年4月15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廳臺南市六百六十八番地、大正6年4月16日死亡)之親屬會議陳報改定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0巷00○0號)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准予備查。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親屬會議報明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應由其會員一人以上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

一、陳報人。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三、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四、所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家事事件法第13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大正6年4月16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均已死亡,繼承有無不明,經本院84年家聲字第11號裁定指定陳吳格、陳忠義、陳忠源、陳忠興為被繼承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並經上開親屬會議陳報選定陳吳格為乙○之遺產管理人准予備查在案,現因陳吳格年事已高,其親屬會議成員陳吳格、甲○○及陳忠源等三人於110年7月7日召開並出席親屬會議,改定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管理其遺產,爰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等語。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大正)6年4月16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死亡,經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甲○○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親屬會議記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