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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07號聲 請 人 甲○○即乙○○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232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遺留遺產之總價值約新臺幣(下同)為4,750,266元,另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亦決議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810,000元可做為聲請人之報酬等語,請求鈞院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328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依聲請人所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其遺產總價值額約為4,750,266元。本院審酌,管理事務為辦理保險理賠、股票過戶及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等例行性事務,另有參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訴訟程序,於上揭訴訟程序所付出之勞力、時間等支出,並未執行其他繁重或複雜性事務,並參遺產管理人職務涉及公益性,酌定本件續行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為2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雖決議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應酌給聲請人810,000元做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酬謝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生前之扶養照顧等情,然如首揭所述,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數額,係由法院按其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就遺產酌定相當之報酬予遺產管理人,以酌謝其管理事務之辛勞,而非酌定被繼承人生前與其扶養人間所生之關係,故被繼承人親屬會議決議之事項,無從拘束本院,併予指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