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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19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784號債 權 人 張閔景兼代 理 人 施淑美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違約致其受有109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衛生技術)學習、上榜、工作薪資減損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課程費用新臺幣(下同)31,600元、債權人另與及第出版社數位影音中心購買教材之費用52,000元、109年之報名費1,4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並提出統一發票、送貨單、及第出版社數位影音中心合約書、講義封面、補充講義及手機對話內容等資料為憑。惟查,債權人提出之上開證據,至多證明債權人有向債務人訂購線上課程、債務人提供之課程、及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批閱考古題練習卷等內容,尚無法釋明債務人有何違約之情事。且債務人提供線上學習之內容,經本院調取債權人張閔景前聲請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574號、110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所檢附之報名契約書、服務條款等資料,其上僅記載提供學員報名的線上學習科別(目)之課程及服務,債務人是否未依契約內容提供課程及資料,形式上無法僅依債權人片面爭執即予推定,另契約書內未有參加課程即保證考取之相關約定,債權人張閔景參加高考考試是否錄取,要非該學習課程契約所約定之內容,亦無法以考試未錄取之結果,即予推認有債權人所稱債務人未依契約履行而違約致其受有損害之情形。綜上所述,依債權人提出之上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推斷債務人確實有違約之情節,而應依兩造間契約約定負給付之責之薄弱心證,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