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785號債 權 人 張閔景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返還和解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沈芳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芳泉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