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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7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債 權 人 陳月裡債 務 人 邱其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零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本件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約定利息1分,從109年11月起每月付清。

而債權人除請求就前開本金及利息發給支付命令外,另以債務人所立書面承諾於109年12月底還清2分利息660,202元,請求給付利息660,202元。則債權人再聲請依本金計算109年

11、12月份之利息,即無理由,其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