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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102號聲 請 人 林志淵上列聲請人聲報亨元富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亨元富有限公司(下稱亨元富公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35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就亨元富公司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113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所謂完成合法清算,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均已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清算人如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所稱之不法行為,即難謂其已完成合法清算,當不生清算完結效果。次按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查聲請人因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相關法規,業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民國106年6月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456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10年10月7日南區國稅新化服管字第1100547604號函一件附卷可參。則於該刑事案件審結判定聲請人並無不法行為前,尚難認清算事務已經終結,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請求准予備查,即屬無據,應由本院司法事務官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裁判案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