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林淑芬上列聲請人陳報臺灣晟彰包材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晟彰包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晟彰公司)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司字第129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嗣晟彰公司已於民國110年2月16日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此觀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113條規定即明。此屬清算人之法定職務之一,是清算人需完成前開事務,其清算程序方屬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完結。次按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其出資得成為繼承之標的,故死亡股東之繼承人於繼承出資額後,即成為該有限公司之股東。末按法院依據清算人提出之資料為外觀審查,倘自形式上已可認清算人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而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固已於聲請狀內檢附稅務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等相關結算表冊,惟其提出之股東同意書中,並無股東黃張鶯雀之簽章,則自該股東同意書之外觀,即不能認清算人已將前述資料送交含黃張鶯雀在內之全體股東查閱。經承辦司法事務官通知補正「結算表冊經全體股票承認之證明文件(缺股票黃張鶯雀之簽名)」後,聲請人僅具狀表示:黃張鶯雀已亡故,故無同意書上無其簽章。然依前開說明,黃張鶯雀既已死亡,原屬其所有之晟彰公司出資額,即由其繼承人繼承,其繼承人並因此成為晟彰公司股東,故聲請人所製作之結算表冊,即應送交黃張鶯雀之全體繼承人查閱。經承辦司法事務官再以110年3月22日南院武民郡110年度司司字第31號補正通知,通知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提出被繼承人黃張鶯雀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於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提出其查詢結果。提出被繼承人黃張鶯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提出本院民國110年3月22日南院武民郡110年度司司字第31號函命補正之事項(出席股東會簽到、承認表冊之全體股東應包括黃張鶯雀之全體繼承人,如有股東未能出席,應提出該股東委任代理人出席之委任狀)。」,該通知已於110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於收受前開補正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人既未提出結算表冊已送交黃張鶯雀之全體繼承人查閱之證明文件,即難認晟彰公司之清算事務業已終結。晟彰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終結,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請求准予備查,自屬無據,應由承辦司法事務官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