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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84號聲 請 人 殷家康上列聲請人陳報為相對人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除應以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外,並應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暨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資料。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於解散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前述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應有公司章程、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與當日簽到簿,及清算人同意就任之同意書。且行清算程序時,亦應提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以供存查。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為相對人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附具選舉清算人當日簽到簿、公司章程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限期聲請人補正,並業已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任何補正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