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檢查人 姜言馨會計師相 對 人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代 理 人 莊志剛律師關 係 人 蘇冠州代 理 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陳彥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姜言馨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以110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以110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因年齡已屆96歲,近來健康狀況不佳,不適合繼續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並另行選派檢查人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6日以110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因相對人提起抗告,本院於110年6月7日以110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抗告駁回,相對人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8月13日以110年度非抗字第6號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惟本件聲請人於110年4月13日發函本院表明上情,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既因身體健康之故而有辭任之意,顯見已無擔任檢查人之意願,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原選派檢查人姜言馨會計師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事務尚未完成,本院已於110年9月10日將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一事函知相對人及關係人,並請具狀表示意見,惟迄未收到任何書狀,如有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應由關係人另行聲請,附此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表】編號 文件名稱 1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自民國102年起迄今之交易文件。 2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起迄今,每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完整財務報表及附註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各會計科目明細分類帳、營業稅申報書、財產目錄及存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