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58號聲 請 人 下營上帝廟法定代理人 姜金利相 對 人 吳蔡文勤
吳宗益
吳雯欣
吳莉雯
吳敏玲
吳美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下營上帝廟 法定代理人洪和全」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下營上帝廟 法定代理人姜金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