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聲 請 人 徐慧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陳淑玉(林淑玉)最後設籍住所在澎湖縣○○市○○里○○○00號之1,有臺南○○○○○○○○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南市善化戶字第1100083054號函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