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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財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學甲慈濟宮法定代理人 王文宗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二行關於「民前7年7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明治38(民前7)年3月4日」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