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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1號抗 告 人即 受罰人 亞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日榮上列抗告人因裁定科以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裁定科以罰鍰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