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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檢查人 鄭文昌會計師相 對 人 幸福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關 係 人 郭莉旻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鄭文昌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幸福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前經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然相對人就受檢查有消極抵制之嫌,且聲請人之事務所因內部人事異動,人力調配青黃不接,經再三評估,恐無法如期完成本院檢查事務,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5年12月9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本件聲請人嗣以前開事由向本院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聲請人既已表明辭任之意,顯見已無擔任檢查人之意願,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原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事務尚未完成,如有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應由關係人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