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余文彬會計師相 對 人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丞焜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06,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非抗字第13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依法執行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已於民國110年4月20日陳報檢查報告書,依聲請人查核工作項目執行工作時數108小時,每小時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本件檢查費用為32萬4,000元,爰依法聲請酌定檢查報酬等語。
二、本院徵詢相對人董事鄭壽龍、鄭煜騰、鄭兆宏具狀表示:依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非抗字第13號裁定主文,檢查人應檢查「相對人106年業帳目及財產情形」;另依上開裁定意旨可知聲請人應檢查「相對人及關係公司(第一煞車公司及松飛台公司)間,是否有非常規交易,暨與董事、股東間有無不當資金往來」,惟聲請人就上開事項全無檢查,僅檢查相對人107年度、108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抽核樣本數不多,大多為彙整資料,內容不繁瑣,其申報工作時數似嫌偏高,報酬應以20萬元為適當,且在聲請人補充檢查前,暫無核定其報酬之必要等語。
三、本院徵詢相對人董事鄭丞焜及監察人黃月玲具狀表示:對於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無意見等語。
四、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與否,並將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法院,藉以促動法院於必要時,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少數股東權益,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故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自需依個案評估會計師本身所具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視選任目的,確定其受選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及影響其工作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與檢查之年度、項目,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雜程度,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並得參酌如市情行情、稅務稽徵核算收入等其他基礎,依一般法律原則如誠實信用、平等、比例原則等,為合理適當及符合立法授與裁量權目的之考量。
五、經查:㈠相對人股東鄭壽龍、鄭煜騰、鄭煇騰、鄭兆宏於109年1月2日
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5年度起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9年4月14日以109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度起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駁回抗告,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非抗字第1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4月14日對相對人之107年度及108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進行檢查,於110年4月14日出具檢查報告書及附件,於110年4月21日陳報到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派檢查人事件歷審卷宗查閱無訛,並有該檢查報告書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業已完成檢查人工作,其聲請酌定檢查報酬,即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其執行檢查工作時數108小時,每小時檢查費用為
3,000元,檢查報酬應為32萬4,000元等情,業據其出工作明細表為證。依檢查報告書所示,相對人於107、108年度帳務及報稅事宜委託精瑨聯合事務所處理,並委由該事務 所吳岳峰會計師辦理財務及稅務簽證,相對人僅提供107年度、108年度帳務及報稅資料,至於106年度係由記帳人員薛柳花處理,相對人已向薛柳花提起返還帳冊訴訟,聲請人另函請本院向財政部國稅局調得相對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①損益及稅額計算表、②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③資產負債表、④營業成本明細表、⑤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⑥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⑦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06年度營利事務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①損益及稅額計算表、②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以供檢查(見本院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卷㈢第95、96頁)。
㈢聲請人依相對人提供107年度、108年度相關帳冊,及財政部
國稅局提供106年度結算申報資料予以檢查,但因相對人未提供106年相關帳冊,故僅就相對人107年度、108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做檢查說明,106年度則未做檢查說明。聲請人已檢查說明相對人107年度及108年度財務狀況(含①現金、②銀行存款、③應收票據、④應收帳款、⑤其他應收款、⑥存貨、⑦預付款項、⑧其他流動資產、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⑩其他非流動資產、⑪短期借款、⑫應付票據及帳款、⑬其他應付款、⑭本期所得稅負債、⑮預收款項、⑯股東往來、⑰其他流動負債、⑱長期借款及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⑲應付租賃款、⑳股本、㉑保留盈餘)、財務績效(含①營業收入、②營業成本、③營業費用、④營業外收入及利益、⑤營業外費用及損失、⑥所得稅費用)、權益變動(含①股本變動、②法定盈餘公積變動、③未分配盈餘變動)、現金流量(含①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②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③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④支付利息、⑤現金及約當現金變動)、財務報表分析(含①短期償債能力分析、②資本結構及長期償債能力分析、③獲利能力分析)、對外借款及提供之擔保品(含①銀行借款、②股東往來)、重大業務及財務合約、決算表冊承認及董事會股東會議事錄、各項規章制度(含①公司章程、②業務守則、③應付流程規範、④組織系統、⑤產品成本計算)等項,此觀檢查報告書自明(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卷㈢第91-644頁)。㈢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檢查報告,不含附件㈠㈡㈢㈣,內文 共計
43頁,依其檢查工作內容之繁雜程度、實際上對相對人進行檢查工作之難易度,並斟酌聲請人提出工作項目概要說明,聲請人已依時序詳列其進行之工作項目,經核均屬必要之檢查步驟,其中關於與相對人之股東鄭壽龍、鄭煇騰、鄭煜騰、鄭兆宏討論檢查程序及內容、整理檢查項目、訂定實地至相對人檢查時間及要求提供資料、實地檢查帳冊、傳票、憑證、報表及其他資料、整理實地檢查所得資料、再到相對人實地檢查及應補充資料、彙整工作底稿、起草檢查報告、修正檢查報告等,合計工作時數為99小時,此部分涉及聲請人執行檢查人業務之核心範疇,為聲請人之專業判斷價值,應認聲請人主張此部分工作時數尚稱合理。至聲請人自110年4月12日至110年4月14日執行檢查報告定稿、檢查報告核對及總整理等項,列載工作時數9小時,因聲請人起草檢查報告、修正檢查報告已分別列載工作時數34小時、13小時,就檢查報告定稿、核對及總整理,應屬制式內容,此部分應以3小時計算較為合理。基上,聲請人因檢查相對人自106年度起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工作時數合計為102小時(計算式:99小時+3小時=102小時)。聲請人請求會計師時薪3,000元,尚合於一般行情,依此計算,聲請人檢查報酬應酌定為306,000元(計算式:3,000元/小時×102小時=306,000元)。相對人董事鄭壽龍、鄭煜騰、鄭兆宏以聲請人所檢查內容不繁瑣,惟申報工作時數偏高,報酬應以20萬元為適當云云,應無可採。
㈣相對人董事鄭壽龍、鄭煜騰、鄭兆宏雖具狀表示聲請人製作
之檢查報告書,漏未就相對人106年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做檢查說明,且未檢查「相對人及關係公司(第一煞車公司及松飛台公司)間,是否有非常規交易,暨與董事、股東間有無不當資金往來」,在聲請人為補充檢查前,暫無核定檢查報酬必要乙節,惟據聲請人在選派檢查人事件已具狀說明:聲請人實地檢查時,相對人告知106年度係由前記帳人員薛柳花處理,相對人已向薛柳花提起返還帳冊訴訟,並提出證明文件,故聲請人未檢查106年度帳務資料,但有向財財政部國稅局調得相對人106年度帳務資料,並核對107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報告書所列106年金額無誤後,進行財務報表分析。又其檢查時,相對人有提供客戶名稱,唯要求列為檢查報告附件,並以商業機密要求去識別化,應付票據及帳款項目亦同。聲請人檢查之資料主要為相對人帳冊、憑證及報稅資料,屬第1手原始資料,再參考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等其他資料以為補充,聲請人係檢查聲請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況,並未就特定事項及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且因相對人營業額及資產規模較大,帳冊憑證資料甚多,故而就重要事項採抽查方式檢查等語(見本院卷第47-49頁),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76號相對人與薛柳花返還帳冊事件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未做106年度檢查說明,係因相對人未能提供106年度相關帳冊所致。又本院前以109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非抗字第13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度起至108年度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非對於特定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予以檢查,聲請人已盡力完善檢查並製作之檢查報告書,其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自屬有據,相對人董事鄭壽龍、鄭煜騰、鄭兆宏上開意見,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酌定聲請人檢查報酬為306,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