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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相 對 人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