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郭連堃
送達代收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 穎勳會計師相 對 人 煌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連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煌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8月21日南院武民舒109年度司司字第95號函准予聲請人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核備在案,另以110年1月28日南院武民舒109年度司司字第95號函准予清算時間展延至110年7月31日;聲請人已於110年4月30日完結清算,並於110年5月15日經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相對人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表冊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110年8月31日以南院武民舒110司司78字第1101004766號函准予清算程序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78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經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保存人,其並同意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亦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110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願擔任保存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