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林雯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事件,核其性質乃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則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