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正禾設計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㈠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㈡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
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唯一董事黃正賢已於民國108年9月21日死亡,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為之,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負擔報酬,是以經本院核定適當之酬金後,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預納,依上揭規定,法院亦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茲併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支付)清算人相關報酬費用。
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