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柯榮章
潘美雀共 同代 理 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相 對 人 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淑惠會計師派任相對人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選派之檢查人侯淑惠會計師就選派檢查人裁定之解讀與裁定意旨不符,且未積極向銀行或稅務機關等調取相對人公司資料,爰聲請另行選派其他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選派侯淑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侯淑惠會計師迄未作成檢查報告,經本院電詢其對本件解任檢查人聲請之意見,侯淑惠會計師亦表示無續任檢查人意願等語(見本院109年度司字第10號卷第195頁公務電話紀錄)。則本件侯淑惠會計師既無續任檢查人之意願,如強令其繼續擔任檢查人之職務,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應認有另行選派其他檢查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