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鄭俊宏相 對 人 南台彩藝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銘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益順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選派張益順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兩造現已和解,聲請人已將股權全數售予相對人,爰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並請撤銷原指派檢查人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以108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選派張益順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業已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本件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張益順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