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黃秋田以上原告與被告雄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積欠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預告工資、年終獎金、出差費及賠償薪資之利息及精神慰撫金,亦未載明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