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字第79號聲 請 人 易建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按月可領取之薪資,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