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張閔景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3日、同年3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筆錄正確性,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裁判日期: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