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 告 張嘉芳被 告 陳榮陞即暐昌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68,158元(含醫療費用及看護費計275,139元、工資補償159,686元、失能補償233,333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9,828元,其中請求工資補償159,686元及提繳退休金9,828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69,514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裁判費應徵590元【計算式:1,770元x1/3】。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及看護費計275,139元、失能補償233,333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08,472元,並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裁判費5,51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100元【計算式:590元+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