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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 告 易建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具狀補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