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易建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因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載明薪資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按月可領取之薪資,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