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 告 易建明被 告 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盧燈茂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8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75-79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