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 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訴訟代理人 葉子寧律師
徐仕瑋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曾郁恩律師被 告 朱旭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吳冠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就被告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乙節,若有意見補充,請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前提出書狀具體陳明。被告就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刪除銷毁系爭資料,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有、利用或將之洩漏、告知或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使用」乙節,若有意見補充,請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前提出書狀具體陳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