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玉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欽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