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斌因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附表編號1、2土地之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71萬0,421元【(1萬7,700元×20.57)+(1萬6,300元×1493.64)=2,471萬0,421元】,而被上訴人之特留分為8分之1,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8萬8,803元(2,471萬0,421元÷8=308萬8,803元),上訴裁判費應為4萬7,386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4萬7,386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